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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2020年第8期典型民事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1月18日责任编辑:刘小强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陈枝辉

经授权转载自公众号 审判研究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2019第8期部分典型民事纠纷案例。

规 则 要 述

01 . 基于指示向领取人给付的,嗣后不得主张不当得利

被指示人基于与指示人经济往来而应其要求向领取人进行给付,嗣后不得以此为由,直接向领取人主张不当得利。

02 . 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受益人应负有证明协力义务

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受益人未完成证明协力义务的,可认定请求人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不当得利成立。

03 . 依合同取得他人擅自添附的财产,不构成不当得利

构成不当得利前提是取得他人财产无合法根据,取得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且在本人财产上添附财产,不属不当得利。

04 .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另一方可诉不当得利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05 . 同居期间,必要生活费及小额医疗费,非不当得利

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一方支付的日常生活开销,及一方为对方垫付的小额医疗费,一般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06 . 学员多次考试不过关,可要求驾校退还部分培训费

驾校学员因考试不合格而成绩作废,属个人原因终止合同,结合格式合同解释规则及行业惯例,驾校应部分退费。

规 则  

01 . 基于指示向领取人给付的,嗣后不得主张不当得利

被指示人基于与指示人经济往来而应其要求向领取人进行给付,嗣后不得以此为由,直接向领取人主张不当得利。

标签:|不当得利|证明责任|给付型不当得利

案情简介:2020年,刘某基于与董某、王某经济往来,而向王某指定的耿某账户转款80万元。2020年,刘某诉请耿某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①不当得利类型根据其发生原因,可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将一方获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对于指示给付,被指示人向领取人进行给付系基于指示人要求,被指示人若要就其给付主张不当得利亦只能向指示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领取人主张。②本案中,根据刘某主张,其向耿某转账系基于其与王某之间经济往来关系,按王某要求而为,刘某并非无任何依据、原因即向耿某账户转账。刘某所述其依王某要求向耿某转账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造成不当得利行为。判决驳回刘某诉请。

实务要点:被指示人基于与指示人经济往来而应其要求向领取人进行给付的,嗣后不得以此为由,直接向领取人主张不当得利。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7)京03民终9295号“刘某与耿某不当得利纠纷案”,见《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陈亢睿),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08:4)。

02 . 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受益人应负有证明协力义务

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受益人未完成证明协力义务的,可认定请求人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不当得利成立。

标签:|不当得利|证明责任|证明协力

案情简介:2020年,建材店向装饰公司连续供货。期间,装饰公司分四次向建材店汇款。2020年,装饰公司以其中两笔向建材店汇款各26288.08元系重复汇款为由,诉请返还不当得利,并提供了初步证据。

法院认为:①《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关于诉争款项给付欠缺法律根据,应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因给付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系消极事实,本质上难以直接证明,故请求人对于他人取得不当利益致其受损事实已举证证明,且给付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确实存在一定盖然性的,受益人就其抗辩的原因事实,负有真实、完全和具体的陈述义务,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供请求人予以反驳。受益人未完成证明协力义务的,可根据证明标准规定,认定请求人举证已达高度盖然性,不当得利成立,受益人应负返还义务。②本案中,对于诉争款项给付行为欠缺法律根据,装饰公司已进行了初步举证,而依合同约定,收货单作为装饰公司收货凭证,应由建材店保管。但建材店陈述,其将装饰公司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交还给装饰公司进行入账,与双方约定相矛盾,亦与常理不符,且建材店称具体供应货物已记不清,亦无法提供供货明细凭证与其陈述相印证,对受领诉争款项具有法律根据的陈述存疑。综合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建材店相关陈述,装饰公司向建材店汇款26288.08元缺乏法律依据具有高度可能性,建材店受领诉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判决建材店向装饰公司返还重复给付款项26288.08元。

实务要点: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受益人未完成证明协力义务的,可根据证明标准规定,认定请求人举证已达高度盖然性,不当得利成立,受益人应负返还义务。

案例索引:江苏扬州中院(2018)苏10民终2047号“江苏省苏州三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江苏省江都市新区庆安建材经营部不当得利纠纷案”,见《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证明协力义务》(刘文辉、杨帆、邱世国),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08:7)。  

03 . 依合同取得他人擅自添附的财产,不构成不当得利

构成不当得利前提是取得他人财产无合法根据,取得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且在本人财产上添附财产,不属不当得利。

标签:|不当得利|添附物|缔约过失|损失赔偿

案情简介:2020年,石油公司与石化公司商谈收购加油站事宜期间,石油公司接管加油站并进行维修。2020年,因双方未达成最终协议,石化公司收回加油站,石油公司以维修增值为由,诉请石化公司返还不当得利76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构成不当得利前提是取得他人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且在本人财产上添附的财产,不属于不当得利。②石化公司取得石油公司维修加油站时对加油站添附财产,系因双方未达成收购加油站协议,石油公司在协议达成前占有加油站并在占有期间对加油站按自己意图进行维修,其增加的财产与加油站相比很小,且大部分无法与加油站分离。石油公司添附在加油站的不可分割的财产,按物的添附原理,应在石油公司向石化公司返还加油站财产时交付给石化公司,故石化公司取得对方添附在加油站的不可分割的财产,系基于双方曾达成收购加油站意向,石化公司将加油站财产交付对方,双方在占有期间对加油站进行维修,在返还加油站财产时,石化公司取得对方添附在加油站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属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不当得利。判决驳回石油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构成不当得利前提是取得他人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且在本人财产上添附的财产,不属于不当得利。

案例索引:内蒙古乌兰察布中院(2018)内09民终302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诶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益丰石化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见《依合同取得他人添附财产不构成不当得利》(武大喜、王宋宝),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08:11)。

04 .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另一方可诉不当得利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标签:|婚外赠与|法律关系|不当得利|非法占有

案情简介:2020年,郭某与徐某婚外情交往期间,郭某在徐某处存放43万元银行卡一张。2020年,郭某妻孙某以郭某为被告、徐某为第三人,诉请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除法定应归夫妻一方情形外,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该第三者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其对该共同财产合法权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该财产。②本案中,郭某给予徐某财产行为本身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行为,其未经其妻孙某同意而赠与婚外第三者徐某财产行为侵犯了孙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徐某明知郭某有配偶却与其婚外交往并接受郭某金钱赠与,显非善意第三人,孙某作为夫妻另一方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可对抗徐某,即孙某有权要求徐某返还郭某擅自处分给其的财产利益。在此情况下,徐某从郭某处取得的案涉资金显系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判决徐某返还孙某不当得利43万元。

实务要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一方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案例索引:山东淄博中院(2017)鲁03民终3662号“孙某与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案”,见《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把握》(杨富元、荣明潇),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08:14)。

05 . 同居期间,必要生活费及小额医疗费,非不当得利

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一方支付的日常生活开销,及一方为对方垫付的小额医疗费,一般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标签:|同居关系|共同债务|不当得利|基础关系|日常开销

案情简介:2020年,曾某与石某恋爱并同居,石某每月给付曾某生活费1000元并共同劳动。2020年,石某搬离曾某家。曾某以同居期间其为石某垫付3000余元医疗费并支付日常生活开销为由,诉请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①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情况下,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收入和生活花费,首先应依据双方约定处理,未约定的,应依据常情常理和公平理念处理。本案曾某要求石某支付共同生活期间住宿费、伙食费,依社会常理,属共同生活期间必要开支,是不管夫妻还是非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均会产生的维持人之正常生活费用,况且石某每月均支付生活开支,若让其再承担生活期间住宿费、伙食费,显不符合社会常理,亦有失公平。②对于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一方垫付的医疗费用等应否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应结合双方同居期间长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活消费主要由谁支付、导致一方疾病原因、双方为共同生活创造的劳动财富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在费用未超过社会认可范围内,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当然,如一方患病非共同生活期间劳动所致,另一方支出的医疗费亦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则可能成立不当得利。本案中,石某将每月退休金交予曾某用于生活,且同居期间一直在从事劳动,创造了财富,而曾某有证据能证明的垫付医疗费并非高额,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经调解,石某一次性给付曾某4000元。

实务要点: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一方支付的日常生活开销,及一方为对方垫付的小额医疗费,一般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案例索引:四川乐山中院(2018)川11民终410号“曾桂英与石汝高不当得利纠纷案”,见《同居期间的必要生活费不构成不当得利》(李新萍、孙秀竹),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08:18)。

06 . 学员多次考试不过关,可要求驾校退还部分培训费

驾校学员因考试不合格而成绩作废,属个人原因终止合同,结合格式合同解释规则及行业惯例,驾校应部分退费。

标签:|教育培训|退学费|驾校培训|行业惯例

案情简介:2020年,毕某科目二考五次仍不及格,所有成绩作废,遂诉请驾校退还培训费7000余元。

法院认为: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第44条规定:“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该规定系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行政规章。毕某在培训期内第五次预约科目二考试仍不合格,系属因个人原因被强制届满情形。②毕某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培训,而案涉培训合同系机动车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格式合同,未对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及培训周期所包含情形作明确约定,结合格式合同解释规则及行业惯例,不宜作出对合同相对人不利解释。判决驾校退还毕某培训费35%即2500余元。

实务要点:驾校培训学员因多次考试不合格而成绩作废,属个人原因终止合同,结合格式合同解释规则及行业惯例,驾校应部分退费。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8)沪02民终547号“毕某与上海通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培训合同纠纷案”,见《多次考试不过关可要求驾校退还部分培训费》(任涌飞、曹书瑜、倪好),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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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旧事惘然。 评论时间:11月30日 21:28

有油污不承认,气死人了!

▍襁颜欢笑 评论时间:12月28日 14:6

应该挺合适吧,一直用沙宣了

╰`薄命红颜 评论时间:10月29日 13:42

挺好看的,书的质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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