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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推着电动自行车过马路,算行人,还是算非机动车驾驶人?

发布时间:2021年1月18日责任编辑:李大生来源:城市交通网

今天这篇文章,主要源于和朋友们所进行的一起事故责任讨论,需要提前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电动自行车,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那种带有脚踏功能的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另一种就是在当地车管所能够按非机动车正常登记挂牌的不具有脚踏功能的电动自行车。

一是,为什么不考虑超标电动车?

讨论的车型中,之所以不包括那种超标的电动自动车,是因为在很多地方,对发生事故后的超标电动车几乎都要进行车辆属性鉴定,最终将其鉴定为机动车,从而按机动车对待,按机动车定责。2020年汕头市、内蒙古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刑0526刑初第107号等,就对醉驾超标电动车的驾驶人,按危险驾驶罪追究了刑事责任。这种做法,虽然个人认为并不合理,但在司法实践中这却是事实。说明在当前情况下,对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来讲,醉酒或者发生了交通事故时,绝大多数都会被按机动车对待,希望大家注意。

二是,对现实生活中一些涉及非机动车的工具的有关问题。

大家都知道,要构成交通事故,必须有车辆,而这个车辆就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中,对这两种车都有具体含义界定。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目前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模糊车型,稍微扯远一点,如果不想被按机动车对待,需要大家注意这个文件,公交管〔2019〕184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它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后,对超标车容忍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在某些情况下或许有用。该文件在2.1设置过渡期中规定:对在用不符合新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发放临时号牌。未按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并不是所有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都要挂牌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很多车如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架子车、人力观光黄包车等,是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的非机动车,不需要到车管所进行登记。如,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8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要登记。

(三)并非所有带轮子的明显不属于机动车的工具,就是非机动车,现实生活中的电动平衡车、滑板车、轮滑鞋等,只能算做是滑行工具,不属于非机动车,在事故中按行人对待,不能按非机动车对待。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中,提到的非机动车类型主要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和畜力车。

(五)并不是所有使用燃油系统的车辆都是机动车,还有一种叫做燃油助力车的非机动车,主要规定在GB17284-1998《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整车不大于40公斤,汽缸不大于30毫升,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

三是,讨论推着电动自行车过马路,是行人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意义?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于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注意义务要求不一样,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一样。这也就是说,在都有过错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大于非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大于行人。

(二)在一方是机动车的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推行车辆过马路,无论是按非机动车,还是按行人对待,都可以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处置。

(三)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推行车辆过马路,如果被认定为行人的话,那么,推行中的非机动车与其他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就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讲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交警无权处理。

四是,并不是所有的非机动车过马路,都要下车推行!

畜力车、人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无论转弯还是直行,都不需要下车推行。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只是在横过机动车道的特定情况下才下车推行,转弯时不需要推行。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8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的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对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这三类车,其横过机动车道的理解,个人认为,路段这个词非常的关键,汉语释义是指,道路的一段。主要针对的是,横过不在交叉路口的机动车道,以及机动车比较多一次可能不容易通过的路段。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四项规定,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四)从前面的法条来看,通过交叉路口时,对于只需要直行的,直行方向信号灯允许时,可以直接骑行通过。需要转弯的非机动车(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来讲,不需要下车推行,按信号灯或让行规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交叉路口中心点右侧,弧线骑行或驾驶通过。转弯时,如果因通行条件不允许直接转弯通过时,最好、最安全的选择是推行并走人行横道。

(五)法律不强人所难。对于推行,只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才要求,而且要求直行通过时,其他非机动车没有要求。

五是,文章小结:

对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的方式,一般分为两种:推行(拉行)和骑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候,应当下车推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朋友们来讲,安全是第一,这里既包括自己对他人的安全,也包括他人对自己的安全。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推行,和骑行一样,属于法律认可的非机动车通行方式,也是它们在道路上通行时的一种“驾驶”方式。在交通管理中,虽然将推行非机动车习惯上视为行人,但是不能改变其非机动车通行的本质属性。

所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推行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观点来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论(第二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网友点评

不落皇旗 评论时间:11月2日 10:36

戒指很好看手链也很漂亮~

捣蛋代言人 评论时间:11月6日 18:43

媳妇过生日送的,她很高兴!

只是純粹。 评论时间:11月27日 1:1

相机体积小,适合家用。

钢筋上的钻石 评论时间:5月20日 20:8

不错。送老婆的生日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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