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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发生安全事故后,对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是否给予党纪处分?把握好4个方面 | 306

发布时间:2021年1月18日责任编辑:赵小云来源:人民网
近日,接到不少同志的电话,咨询单位发生了安全事故是否一定要给予党纪处分?下面,笔者结合个人的学习体会,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供同志们参考。
一直以来,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打击事故背后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有效打击了安全事故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保证了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我们注意到,在2016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关安全工作方面的处分规定消失了,这就给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带来了困惑。
对安全事故中的党员干部是否一定要给予党纪处分引发了不少分歧和争论,笔者认为,对事故中有责任的党员干部是否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应当从四个方面来综合判定。
一是看制度。 2003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损失的违纪行为,作出了比较详尽的处分规定,比如,第133条规定,在安全工作方面,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第127条-132条,对安全生产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也作了具体的处分规定,在内容上互为呼应,具有连贯性和互补性。
2020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安全生产的党纪处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合并,笼统的表述为: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参见第34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参见第113条)。内容的调整并不是对安全生产的弱化,恰是按照中央纪法分开、纪在法前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化。因此,对安全生产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具有法定的依据,这是毋庸置疑的。
二是看标准。是不是所有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都要受到党纪的处分?2020年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里说的很清楚,是“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由此可知,给予党纪处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党员违反国家法律、企业规章制度且受到纪律处分,二是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第一个条件比较简单,不再做分析。
那么,第二条中的“应当”如何理解?笔者认为达到“应当”是一个标准,要具备这个标准,首先至少具备以下一项要素: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处理工作;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不执行上级规定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负有重大责任;因事故被司法机关处理的等等。
其次,本单位的规定中,也应罗列有具体需要追究责任的标准,比如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应当追究责任?造成了怎样的影响应当追究责任?“应当”应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除重特大事故外,其他事故的党纪责任追究标准,应当参照本企业的相关制度。
三是看性质。按照中央从严治党的要求,要党纪严于国法,因此,在认定事故是否需要进行党纪处分的时候,其事故的性质也要做为重要的参考条件之一。比如,有的事故虽然被认定为轻微事故,不属于必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范畴,但是责任人的行为性质非常恶劣,比如是故意为之;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却放任违纪行为发生;或者事故虽然小,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事故发生的背后存在权钱交易的不廉洁行为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进行考量的因素。
四是看情节。根据中央“四种形态”的精神,笔者认为,对待事故的态度,也是决定是否给予党纪处分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事故情节轻微、事后能认识错误,主动如实向组织陈述事实,并且付诸改正行动的党员干部,要给机会、给出路,充分利用第一种形态,达到教育本人,保护干部工作热情的目的。对事故的发生不能承担责任、推诿扯皮、瞒报谎报,掩盖事实真相、对抗组织调查、拒不悔改的,或口头上表示认错、但没有实际行动的,或在事故背后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使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把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对干部既要从严管理,又要关心爱护。通过本人觉悟和组织帮助,让犯了错误的同志能自觉认识到这是组织给的机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找组织说清楚,认错悔错改错,及早回头,争取从四类变三类,三类变二类,二类变一类,既保证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又最大限度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以上观点为作者个人思考,仅供参考。

网友点评

しovの木奶伊 评论时间:7月14日 13:30

有点薄,其他还不错!!

这就是中国人 评论时间:6月24日 6:33

非常漂亮,支持支持支持

戏末人生。 评论时间:9月16日 10:7

穿着廷好,资量不怎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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