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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推定规则,不能随意使用,必须有法条明确授权

发布时间:2021年1月18日责任编辑:林小果来源:搜狗新闻

今天举的这个案例,比较特殊,可以用于学习交流,用于开拓思路,但却不具有再复制性,因为这种情况很少见,还请朋友们注意。

原因在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所作出的,与一般的民事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中,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只具有民事证据的效力,不因其是交警部门出具的就可以不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时,人民法院可以推翻其所作的责任划分,依照双方的证据重新认定责任。

这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即挑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状态,其并未完成证明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观点①)。

而证人证言相比其他形式的证据,特别是对于交警部门在依法调查后作出的事故认定书面前,其效力是非常低的,一方当事人仅靠提供一名证人的证言就想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没有特殊情形,是很难实现的。

我们都知道,交警部门在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划分认定时,一般情况下,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对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时,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载明查清的事实,不对责任进行划分。

这也就是说,能查清的,出事故认定;不能查清的,出事故证明。在出事故认定书时,应该做到用词准确,不应该使用一些比较模糊的,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来写事实经过、成因分析。当然了,也不能随意的使用推定规则,来认定事故责任。

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因为使用了比较模糊的词语,使得事故事实出现了其他可能,导致法官在审理时,从内心中确信交警部门并没有完全查清事故事实,只是采用推定的方法得出了事故事实,继而运用了优势证据法则,否定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并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重新认定。

简要案情(观点②):2020年1月25日9时18分,陈某驾驶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陆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双方车辆受损。事故经宝应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陆某负次要责任。陈某认为事故责任划分正确,各方应当按照责任认定划分承担责任。

在追尾事故中,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因为后车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而认定后车负全责,在本案中,陆某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也符合我们一般人的认识。陆某认为,其车辆是停靠在路右边待转弯行驶,陈某驾驶的车辆突然从后面将其车撞出十几米远,责任应该完全在陈某。庭审中,陆某提供了证人一名,详细说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一审法官认为:原告陆某对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责任划分有异议,但其所举证据并不足以推翻责任划分认定,故对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予以确认。

陆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法官认为: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及原因等因素的依据之一,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本案中,交警部门在认定书中写的上诉人负主要责任的理由是:“待转弯时观察疏忽,或者判断操作失误”,这种写法实质上是对上诉人行为的推定。

这种使用推定规则,模棱两可用词的写法,说明交警部门并没有查清事发时,张某到底有何不当行为,而原告陆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又恰恰补充说明了事故发生的过程,足以说明其在事故中无过错。

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词,正是在事故事实无法说清的情况下,陆某某说明了事故发生的过程,说明了上诉人在事故中无过错,法院予以采信,据此确定陈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说到这里时,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就是事故认定中的推定规则。

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在事故基本事实没有查清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交警部门可以依据推定规则,给当事人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其法律法规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第20条第2款,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6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管部门应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呈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

当然了,各省市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对于这种推定规则,也有相应的细化内容,但都是以《交安法》和国务院实施条例精神和原则为基本准则。

如,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即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第66条,机动车驾驶学员在驾驶技能考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考试员承担事故责任。

……

所以说,在事故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逃逸的、学员在教练指导下学车时”等特定情形,以及地方法规明确规定的如“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即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等情形,可以使用推定规则来认定有关当事人,在事故的发生上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其他情形下,尽量出具事故证明,不允许使用推定规则。

写到此处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精通的朋友们,可能还会提出疑问,该法第76条中也有类似的推定规则,木林你为什么没有提呢?

朋友们私下可以看一下该法第76条的内容,不难发现,它规定的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规则,不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二者有相同、相通的地方,但更多的是不同。

如,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全部责任承担百分之百;(二)主要责任承担百分之九十;(三)同等责任承担百分之六十;(四)……

如,2020年太仓市雷某诉杜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观点③)中,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在诉讼中,法院依法判定原被告双方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原告驾驶是非机动车,确认被告机动车驾驶人杜全球承担本案交通事故70%的赔偿责任,原告非机动车驾驶人雷登坪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郑重声明,该文仅用于探讨交流,请勿它用!

主要观点来源索引:

观点①:《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何晓航、常亚楠编著,2020年出版。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公文书证,对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应当根据公文书证的规则进行(本书45-46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367页)。

观点②: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民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陆某诉陈某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案,个人证言能否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

观点③: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人民法院(2012)太浏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雷登坪诉杜全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网友点评

轻言的做作。 评论时间:6月8日 4:32

脚后跟信得过你那边v发

抚慰* 评论时间:1月15日 13:26

刚开始用,用一久给评价。

虚拟性的安慰 评论时间:10月7日 15:40

很满意,入门级的很好上手

嬿归涳 评论时间:8月5日 6:11

眼镜款式好看,戴上清爽。

笑看青楼满座 评论时间:9月19日 18:49

面料很舒适 大小正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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